文莱的政治制度基于两大支柱:成文宪法与马来伊斯兰教君主制度。1959年9月29日,文莱颁布第一部宪法,从而确立了《伊斯兰教法》(Syariah laws)的重要地位,并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教。1971年和1984年文莱宪法曾有过两次修改。文莱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设宗教委员会、继承与册封委员会、枢密院、立法院和内阁部长会议协助苏丹理政。2004年9月,立法院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涉及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须经立法院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新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允许民众参选从政;将立法院扩大到45人,由委任议员30人和民选议员15人组成;伊斯兰教为国教;等等。
文莱虽然颁布了宪法,但所实行的却是名义上的君主立宪,实质上依然是君主专制。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归苏丹,首相必须是文莱马来人,精通伊斯兰教的沙菲伊派(Shafeite sect),由苏丹兼任。
伊斯兰教在文莱的政治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不仅体现在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制度日益完善,而且也体现在宗教官员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宗教事务部的前身是1954年7月成立的国家风俗、宗教和社会福利部。随着1956年宗教理事会的成立以及1955年伊斯兰教法的实施,宗教部门的职能更加明晰。1959年文莱宪法颁布后,伊斯兰教成为国教,宗教事务部成立。此外,文莱宪法还规定,宗教官员兼任重要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其他政府决策机构的成员。
文莱的立法机构是立法院。原立法院由33人组成,其中16人由民选产生。1962年文莱曾举行过选举,但从1970年开始,文莱取消选举,议员改由苏丹任命。1984年2月,苏丹宣布终止立法会,立法以苏丹圣训方式颁布。2004年7月,苏丹宣布重开立法会。同年9月,立法会恢复运作,议长卡马鲁丁和21名议员(包括当然议员6人、高官议员5人和委任议员10人)均由苏丹直接任命。2005年9月,苏丹解散立法会,重新任命卡马鲁丁为议长,并任命30名新议员。文莱的行政机构由苏丹任命成立。现政府于1988年12月由文莱苏丹宣布组成,1989年1月进行改组。2005年5月,苏丹再次改组内阁,新增首相府高级大臣、能源大臣、第二财政大臣、第二外交大臣四个职位,将国家大祭司、总检察长两职位由副部级升至正部级,并首次宣布所有内阁大臣以及副大臣的任期均为五年。苏丹继续兼任首相、国防大臣和财政大臣,穆罕默德亲王继续担任外交大臣。
文莱的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文莱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此外还设有伊斯兰教法院,与高等法院一起处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在文莱的许多地区,伊斯兰教法代替普通民法成为断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无论是文莱的宪法条文,还是政治制度,都体现了MIB的治国理念。
二战后,文莱两任苏丹致力于复兴伊斯兰教。这不仅影响到文莱的发展观,也影响到文莱政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进而影响到文莱各方面的发展。当代文莱的政治发展中,伊斯兰教信仰到底是手段还是目标?伊斯兰教对文莱政治发展是起了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这都很难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文莱坚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在主观方面有其正确性。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惟有回归民族与传统,从本民族传统中寻找发展轨迹和方向,才有可能实现发展的目标。不过,如何应对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处理西方思想文化观念与文莱传统思想文化观念的矛盾,尤其是与伊斯兰教价值观的差异与冲突?仍是文莱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